本协议是首都在线网站(包括www.capitalonline.net和gic.capitalonline.net,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网站”)的经营者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与用户(以下简称为“您”),共同缔结的有效契约,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您确认:您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内容,该内容将作为您与首都在线双方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据。您在使用首都在线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之前,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及/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一旦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并完成注册流程或通过本网站登陆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1.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工信部、公安部的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您的网站在未进行备案及未取得ICP备案号的情况下提前上线,将会受到包括封停一切相关服务、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管理措施。
2. 首都在线承诺,首都在线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为专业的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及云计算服务提供商。
3. 您确认,在您完成本网站注册程序或以首都在线允许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法律主体”)。
4. 您由于业务需要,将租用首都在线主机并由首都在线提供云服务(以下简称“云主机”),以便连接到互联网。
5. 本协议中所称“云主机”系指通过特定的软件技术及硬件支持,在一套计算机主机系统上虚拟出若干台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计算机主机。
6. 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文件落实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至少保存60天记录备份。
7. 账户安全
(1)您须自行承担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登录名和密码)的保密义务,且须对您在该登录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发布信息、网上点击同意或提交各类规则协议或购买服务等)承担责任。您同意:(a)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登录名和密码),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您会立即通知首都在线。(b)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首都在线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您理解首都在线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首都在线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首都在线的同意,否则,您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3)您理解并同意,首都在线有权了解您使用本网站产品及服务的真实背景及目的,有权要求您如实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如果首都在线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您进行虚假交易,或您的行为违反首都在线的网站规则的,首都在线有权暂时或永久限制您账户下所使用的所有产品及/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4)您理解并同意,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首都在线有权暂时停止或者限制您账号下部分或全部的资金支付功能,首都在线将通过邮件、站内信、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诉等后续操作。
(5)您理解并同意,首都在线有权按照国家司法、行政、军事、安全等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海关、税务机关、安全部门等)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及在本网站账户金额等进行查询、扣划。
1. 服务内容:您需在本网站完成注册,且您仅可注册一个账户。首都在线提供的具体产品内容以本网站展示的内容为准。
2. 本协议生效:自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3. 服务租用期限及计费期限:自您自行于本网站中开通相应服务之时起至您自行于本网站中关闭或删除相应服务之时止。
1. 订购方式:您在本网站中选定购买的产品,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费用后,首都在线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为您提供云主机服务。服务费自您自行在本网站中开通服务之时起按分钟计算。
2. 若您在本网站中的账户余额与信用额度之和为0元时,首都在线有权立即中止服务。断网后72小时内,您充值金额不足以支持您首次断网后72小时内使用费用并造成再次断网的,首都在线将有权于本次首次断网的72小时后删除您全部数据资源。本次首次断网是指:余额为零起72小时内,无论断网次数,均按一次计算。
举例:2016年11月1日14:00因余额为零断网,同日15:00充值50元,2016年11月3日15:00再次因余额为零断网,则首都在线有权于2016年11月4日14:00后删除您全部数据。
3. 本网站中的账户信用额度是指您可预先消费的金额,您预先消费信用额度的,需在消费后的规定时间内向首都在线充值归还。
4. 首都在线将通过短信或邮件或本网站等方式向您提示或展示余额即将不足。
5. 发生本条第二款的情形时,首都在线有权自中止服务之时起72小时后,删除您的数据,删除数据后不可恢复,请您提前做好转移数据及日志备份等事项。
6. 若您因未按时缴纳相应费用而被中止服务,此后您又在72小时之内续费的,首都在线有权就您先前所欠的费用(包括断网起至续费期间的数据保留费用,数据保留费用的计算标准同当期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从续缴费用中先行扣除。若续缴费用不足以支付先前所欠的费用,首都在线仍有权按照本条第五款之约定执行。
7. 支付方式:
1)您可选择使用其对公账户向首都在线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或由其他方代为支付相应服务费用,若由其他方代付的,必须在汇款时注明“代<公司名称>支付”,否则由此导致充值不及时或错误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首都在线应在收到您款项后4小时内为您系统主账户完成充值,但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早9:00至晚18:00)和法定节假日不能充值。首都在线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民生银行北京陶然桥支行
账 号: 694585972
2)您亦可选择通过系统直接充值。
8. 您选择通过系统直接充值的,将会有迟延到账的风险,首都在线将于收到您充值异常申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解决,在此期间您因余额为零而断网的,由您自行承担。
9. 因您特殊要求首都在线未在关闭云主机后的规定期限内删除数据的,视为您未终止享受服务,首都在线将按云主机关闭前一日的服务费标准按天计算服务费用。
10. 您向账户充值金额后,则该充值金额视为您默示承诺消费金额,该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您应当按照充值金额完成消费,首都在线不予退还。
若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工信部、公安部的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您的网站在未进行备案及未取得ICP备案号的情况下提前上线,将会受到包括封停一切未备案网站相关服务、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管理措施。
1. 您需积极配合首都在线相关工作,向首都在线提供网站备案信息、IP报备信息及一系列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要求的信息,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正确有效、所属网站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需予以执行。因您或您的最终用户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1)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您自有IP),并如实填写备案编码,并保证其上述资格证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合法存续。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需持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在您的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合法证明。并且应按照首都在线的要求填写并签章《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因您或您最终用户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承担。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应予执行。
2)您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者,保证信息经营及发布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及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您在其网站上发布、提供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您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或主机空间租赁、出借等服务。
3)对于已获得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的用户,您负责对其所发展用户的监控及管理,应对下挂用户备案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您保证不出现任何违反电信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您应按首都在线要求报送监督检查记录,以备首都在线查验。您对其发展的用户的行为对首都在线或第三人的损害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因您通过云主机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首都在线对外承担责任的,您应负责解决,并赔偿首都在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首都在线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3. 您应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质范围内和本协议约定的云主机服务应用范围内使用云主机服务,不得利用首都在线提供的服务经营您不具备资质的其他业务,不得利用首都在线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若您违反前述保证的,首都在线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您前述情形给首都在线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4. 您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首都在线支付费用。
1. 您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不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一的,首都在线有权要求您予以纠正,并予以暂停或停止服务;首都在线因您不当行为而暂停服务的,待您纠正行为后,继续履行,暂停期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且不免除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2.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您丧失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定资格或被有关机关决定停止营业的,首都在线有权依法关闭您租用的云主机。
3. 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首都在线有权关闭您租用的云主机,自关闭云主机之日起72小时后,首都在线有权删除主机中您的全部内容。
4. 首都在线有义务按照您的书面授权范围,协助您对云主机进行管理。
5. 首都在线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证存放主机的机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 协议有效期内,首都在线应为您的数据进行保密,但因相关国家机关、司法裁判机关或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的,或者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数据泄露的除外。同时,因本款前述非首都在线原因造成您信息的泄露而给您造成损失的,首都在线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架构、页面设计,均由首都在线或首都在线关联企业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8. 非经首都在线或首都在线关联企业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上的程序或内容。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首都在线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2. 因首都在线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主机的正常使用的,首都在线应当提前通知您,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主机不能正常使用的时间不计算在服务时间内,首都在线免除您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3. 云主机SLA约定见附件《服务品质条款》。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服务费及滞纳金事项外,任何一方向对方赔偿的损失金额不得超过违约当季实际服务费总额。
2. 您的信息经营或发布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致使您接受服务中(云主机、IP、域名)出现如下问题,首都在线有权暂停或终止对您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您应承担首都在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暂停服务的,您应当删除或修改不适当的内容,待您删除或修改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等问题后首都在线再恢复服务,该暂停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且不免除您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1) 有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程序或软件的;
(2) 被第三方侵占或利用,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3) 受到第三方攻击,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4) 您利用云主机、IP和域名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而擅自发送的邮件);
(5) 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
(6) 涉及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新闻 (包括从INTERNET上下载的信息内容)。
(7) 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信息内容。
(8) 传播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信息内容;传播渲染群众过激行为、淫秽黄色的信息内容、不开办赌博和色情网站等。
(9) 在INTERNET上播发的信息内容是未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10) 没有定期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没有立即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未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11) 未按照首都在线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填写首都在线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首都在线的检查。
(12) 存在国家网络监管部门或安全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暂停或关闭等情形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禁止操作的行为。
3. 您因上述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六条第2款导致首都在线被第三方投诉、索赔或受到行政处罚,首都在线有权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甚至解除本协议,且您应向首都在线支付名誉受损补偿费用(名誉受损补偿费用=您上月最高消费日消费金额*上月天数*2,上月无消费的,按本月计算前述公式),该补偿费用可从您充值剩余金额中优先扣除。此外,您应承担首都在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 由于您非法编写、运行、使用程序或软件等原因造成首都在线网络中断或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在首都在线云服务的,首都在线有权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甚至解除本协议,且您应向首都在线支付名誉受损补偿费用(名誉受损补偿费用=您上月最高消费日消费金额*上月天数*2,上月无消费的,按本月计算前述公式),该补偿费用可从您充值剩余金额中优先扣除。此外,该补偿费用不足以弥补首都在线损失的,您应当补足。
5. 您违反本协议规定,违法、违规操作云主机,并且因您自身的原因,向首都在线提交不实联系信息、或在联系信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首都在线或者因其他非首都在线的原因,导致首都在线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您,首都在线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有权单方面向您采取如下措施:(1)关闭云主机、收回所有资源、删除您在存储云主机上所有数据;(2)收回赠予您的全部费用及金额(如有);(3)如首都在线因此遭受损失,您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都在线有权扣除您的账户余额抵扣您应当赔偿的部分金额。
6.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7. 您未按与首都在线(含首都在线所持或被持股份的关联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中的任一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首都在线有权以您名下的所有保证金、存放首都在线机房处的设备、服务为范围,按约定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另行决定是否终止您全部服务。
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或有关机构强制行为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您与首都在线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协商适当延长合同的期限。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协议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4.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首都在线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如您书面通知首都在线不接受经首都在线修改的新的服务协议的,首都在线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2.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您无法继续适用本服务或首都在线无法提供本服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3. 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其他暂停或终止的条件发生或实现的,首都在线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4. 由于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首都在线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后,如您后续再以他人名义注册使用本服务的,首都在线有权单方面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1. 双方因本协议相关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后30日内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届时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他部分。
1. 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出现不合法、无效、不可执行但未导致协议整体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不受影响之部分,仍具有效力,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
2.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不应对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条文内容确定。
3.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在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但依据有关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外。
4.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5. 您在签订本协议后变更联络信息的,应在变更当天在本网站中进行修改并通知首都在线。
6. 本协议自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与书面签署版不一致的,以书面签署版为准。
7. 首都在线在本网站中向您发出或展示的提示,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首都在线已完成相应通知。
8. 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首都在线在本网站中向您发出或展示的提示,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同样应遵守。
《服务品质协议》
首都在线数据持久性不低于99.99999%。
数据持久性定义:指首都在线承诺每月数据保存不丢的概率。计量单位为字节数。统计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数据是指您存储在首都在线云主机硬盘中的文件,包括程序代码和数据文件,但不包括操作系统缓存、应用缓存及内存中的数据,也不包括您使用云主机时系统衍生的数据。
因您自身操作失误、不可抗拒以及客观上服务商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数据丢失不计入每月丢失数据中。
2.1 在以下情况下:
(1)自您账户欠费开始,您资源将暂时无法使用(除删除外)直至充值至账户余额大于0。若持续未充值达72小时的,首都在线将会删除您全部数据,包括云主机实例,云主机备份数据及云硬盘数据等,所有删除操作都不可逆,使得数据无法恢复。您若需备份,需在账户余额大于0的情况下,自行备份。
(2)当您主动删除数据后,首都在线会直接删除您全部数据,包括云主机实例,云主机备份数据及云硬盘数据等,所有删除操作都不可逆,使得数据无法恢复。
2.2 云服务所用的设备在弃置、转售前,首都在线将通过高级清零操作多次对其磁盘进行覆盖彻底删除您所有数据且无法复原,并对报废硬盘进行消磁处理。
您需自行进行云主机的备份和迁移。
首都在线通过您自定义网络的方式来实现您数据可见性控制及隔离,使得同一资源池中的多租户下的主机和数据相互之间不可见。
首都在线将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您数据的私密性,保证您内容在未获得您授权时不被无关第三方获取。同时首都在线自身保证在未获得您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查看您云主机内任何程序、配置、数据文件等。
为了便于运维人员排查问题,首都在线保留查看您云主机您操作记录的权利。同时首都在线有权从云主机外部监控云主机的运行数据,包括 CPU 使用、内存使用、磁盘使用、网络流量等。首都在线云主机上将保留所有运维人员的命令行执行操作记录,所有操作记录将保留180日内。
您对于数据存储位置和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
您在开通云服务时依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相应的数据中心,您数据将存储在其指定的数据中心。
首都在线云主机的数据中心将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您对此具有知情权,并可联系首都在线云主机的您服务人员获得详尽信息。
除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审计及有调查或调取权的政府部门需要外,未经您同意,首都在线不能将您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您所有数据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将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安全合规、审计或取证调查等原因的需要,在符合流程和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首都在线可以提供保留记录期限内(180日内)您所使用的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关键组件的运行日志、运维人员的操作记录等信息。
首都在线云主机可提供的功能:
(1)创建虚拟数据中心、创建网络(公网、私网);
(2)云主机创建、开机、重启、关机、删除、更改配置(包括CPU、内存、硬盘、IP调整、IP更新及写入主机)、开关RDP;
(3)GPN网络创建、更新、终止;
(4)公网带宽创建、更新、终止;
(5)公网IP购买、终止;
(6)私网IP调整、删除;
(7)自定义云主机模板;
(8)云主机控制台带外操作管理。
(9)云主机状态监控;
(10)提供对应API。
服务可用性定义:客户云主机的内网IP可通过同网段ping通;外网IP可通过公网ping通;同时可通过gic.capitalonline.net的控制台打开主机终端界面,以上三种方式全部无法联通,即认为该云主机不可用。
首都在线单台云主机服务可用性为99.9%/月,按一年365天计算,则一年当中的服务不可用时间为8.76小时,即:一年不可用时间=365×24×60×(1-99.9%)=525.6分钟=8.76小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动乱,非服务商可以控制,所造成的服务不可用时间不计入不可用时间;因您自身操作失误或所安软件错误造成服务不可用时间不计入不可用时间;例行的维护时间,如网络割接、设备维护等时间不计入不可用时间。
首都在线云主机支持升级扩展,具体资源范围和资费详见首都在线官网页面以及控制台展示。
超过在线平台资源限制的扩容,首都在线将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支持。
首都在线为您提供全年7×24小时的云服务运行维护,并以在线工单和电话、邮件报障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具备完善的故障监控、自动告警、快速定位、快速恢复等一系列故障应急响应机制。
网络接入性能定义:您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通过首都在线与各种网络相连通的能力。
您在开通首都在线服务时,可自主选择所需的公网出口带宽类型及数量,公网出口带宽可配置的范围从0Mbps至500Mbps,并可通过线下工单继续扩展。首都在线采用BGP多线接入,保障您的网络接入质量。
接入运营商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教育网、海外等。
首都在线云服务具备准确、透明的计量计费系统,目前首都在线支持使用时长作为计量单位。
正常情况下,以云主机创建成功,能够正常运行之时作为计量开始时间;以您自行设置关闭或删除相应服务或账户余额为零时为计量结束时间。您的原始计费日志默认最少保留3年备查。
付费方式:预付费方式。(经首都在线同意可给予特殊您一定信用额度,您使用信用额度的应在断网后30日内或中止/终止服务后30日内返还已使用的额度款项。首都在线有权随时根据您资源使用情况调整授予您的信用额度。)
计费周期:按分钟计费,按日更新账单。
扣费周期:按日扣费,根据账单扣除前一天的使用金额。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服务需变更或终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3.1.1 服务变更:
您可自助进行服务开通、终止、变更,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服务变化,已在操作界面上明确说明,视同您已明确知晓。
13.1.2 服务终止:
您可以通过管理面板自行删除云主机,解除云主机服务。您提交删除请求后视同数据无法恢复。
如您账户余额不足零元,将立即断网,您可以在断网后72小时内,充值恢复服务。如在72小时内仍未充值,则首都在线将粉碎性删除您所有数据并回收所有资源。
13.1.3 客户服务保证:
首都在线客户服务中心向您提供初装工作受理及工作情况、服务变更受理及工作情况、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的汇报。
首都在线提供7*24小时的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86-104008105300。电子邮件:idckf@capitalonline.net。
13.2.1 赔偿范围及免责范围:
因首都在线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设计缺陷导致您所购买的云服务器服务无法正常使用时间超过服务可用性承诺标准的,首都在线将对不可用时间进行赔偿,但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服务不可用时间:
(1)首都在线预先通知您后进行系统维护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维修、升级等;
(2)任何首都在线所属设备以外的网络、设备故障或配置调整引起的;
(3)您的应用程序或数据信息受到黑客攻击而引起的;
(4)您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5)您自行升级操作系统所引起的;
(6)您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7)您的疏忽或由您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8)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件引起的,或超出首都在线可以控制的范围所引起的(如运营商线路故障等);
(9)因13.3.2条原因您资源被限制导致不可用时间。
(10)其他非首都在线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
13.2.2. 赔偿方案:
(1)每个云服务实例故障赔偿金=故障前24小时平均每分钟费用×不可用时间*2;
(2)不可用时间均按分钟计算。
(3)赔偿金额以赠送金额形式赔偿,不可提现。
(4)赔偿总额不超过支付的单个云服务实例故障时长费用总额的2倍。
13.3.1 内容约束: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您内容涉及以下任意一条,将判定为违规应用,首都在线有权立即终止您所有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您以下行为导致首都在线受到经济及名誉损失,首都在线有权向您提出赔偿要求: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0)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11)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2)应用仿冒网站,骗取访问量。应用冒用网站/网店/游戏名称或页面样式,或通过页面文字/图片/动画欺骗您点击,或打开后自动跳转至目标网页。
(13)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举例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盗版音视频、仿冒品牌类网站、游戏币交易、私服、警用品销售、防身器材、色情(如提供聊天、按摩等)、侦探网站、涉政、赌博、赌具、六合彩、成人用品、钓鱼网站、垃圾邮件、药品销售、保健美容用品销售、医疗相关、产品功效无法验证的广告应用,以及未备案的涉及金钱交易产品的广告网站等。
13.3.2 使用约束:
(1)首都在线允许客户因突发情况短期占用超出自己权限的资源。但是不能允许长期占用超出权限的资源行为。当首都在线认为某客户账户所占用资源已长期超出自身权利,IO数到达3000时,首都在线有权对该客户所有由首都在线提供的资源进行限制。
(2)对于资源被限制的客户,在限制期内,首都在线将不会保证您资源使用的服务质量、完整性及连续性。客户需尽快释放所占超出资源,资源释放后,首都在线将解除对该客户资源的限制。
(3)首都在线有权保留近180天的客户访问记录,并以此为依据。
首都在线有权根据变化适时对本服务等级协议部分服务指标作出调整,并及时以在首都在线官网www.capitalonline.net发布公告或发送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向您提示修改内容。
本协议是首都在线网站(包括www.yun-idc.com和gic.yun-idc.com,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网站”)的经营者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与用户(以下简称为“您”),共同缔结的有效契约,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您确认:您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内容,该内容将作为您与首都在线双方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据。您在使用首都在线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之前,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及/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一旦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并完成注册流程或通过本网站登陆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1.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工信部、公安部的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您的网站在未进行备案及未取得ICP备案号的情况下提前上线,将会受到包括封停一切相关服务、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管理措施。
2. 首都在线承诺,首都在线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为专业的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及云计算服务提供商。
3. 您确认,在您完成本网站注册程序或以首都在线允许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法律主体”)。
4. 您由于业务需要,将租用首都在线主机并由首都在线提供云服务(以下简称“云主机”),以便您产品最终用户连接到互联网。
5. 本协议中所称“云主机”系指通过特定的软件技术及硬件支持,在一套计算机主机系统上虚拟出若干台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计算机主机。
6. 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文件落实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至少保存60天记录备份。
7. 账户安全
(1) 您须自行承担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登录名和密码)的保密义务,且须对您在该登录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发布信息、网上点击同意或提交各类规则协议或购买服务等)承担责任。您同意:(a)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登录名和密码),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您会立即通知首都在线。(b)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首都在线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您理解首都在线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首都在线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首都在线的同意,否则,您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3)您理解并同意,首都在线有权了解您使用本网站产品及服务的真实背景及目的,有权要求您如实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如果首都在线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您进行虚假交易,或您的行为违反首都在线的网站规则的,首都在线有权暂时或永久限制您账户下所使用的所有产品及/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4)您理解并同意,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首都在线有权暂时停止或者限制您账号下部分或全部的资金支付功能,首都在线将通过邮件、站内信、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诉等后续操作。
(5)您理解并同意,首都在线有权按照国家司法、行政、军事、安全等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海关、税务机关、安全部门等)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及在本网站账户金额等进行查询、扣划。
1. 服务内容:您需在本网站完成注册,且您仅可注册一个账户。首都在线提供的具体产品内容以本网站展示的内容为准。
2. 本协议生效:自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或登陆本网站之日起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3. 服务租用期限及计费期限:自您自行于本网站中开通相应服务之时起至您自行于本网站中关闭或删除相应服务之时止。
1. 订购方式:您在本网站中选定购买的产品,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费用后,首都在线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为您提供云主机服务。服务费自您自行在本网站中开通服务之时起按分钟计算。
2. 若您在本网站中的账户余额与信用额度之和为0元时,首都在线有权立即中止服务。
3. 本网站中的账户信用额度是指您可预先消费的金额,您预先消费信用额度的,需在消费后的规定时间内向首都在线充值归还。
4. 首都在线将通过短信或邮件或本网站等方式向您提示或展示余额即将不足。
5. 发生本条第二款的情形时,首都在线有权自中止服务之时起72小时后,删除您的数据,删除数据后不可恢复,请您提前做好转移数据及日志备份等事项。
6. 若您因未按时缴纳相应费用而被中止服务,此后您又在72小时之内续费的,首都在线有权就您先前所欠的费用从续缴费用中先行扣除。若续缴费用不足以支付先前所欠的费用,首都在线仍有权按照本条第五款之约定执行。
7. 支付方式:
(1)您可通过本网站自行充值缴费。
(2)您也可以使用您的对公账户向首都在线支付相应服务费用,若由其他方代付的,必须在汇款时注明“代<公司名称>支付”,否则由此导致充值不及时或错误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8. 选择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款项的,首都在线将在收到您款项后4小时内为您本网站主账户完成充值,但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早9:00至晚18:00)和法定节假日不能充值。首都在线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民生银行北京陶然桥支行
账 号: 694585972
若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工信部、公安部的相关备案手续。如果您的网站在未进行备案及未取得ICP备案号的情况下提前上线,将会受到包括封停一切未备案网站相关服务、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管理措施。
1. 您需积极配合首都在线相关工作,向首都在线提供网站备案信息、IP报备信息及一系列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要求的信息,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正确有效、所属网站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需予以执行。因您或您的最终用户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1)若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向首都在线提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在您的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合法证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并如实填写备案编码,并保证您上述资格证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合法存续。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应予执行。
(2)若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并如实填写备案编码,并保证您上述资格证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合法存续。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应予执行。
(3) 若您使用自有IP地址,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并如实填写备案编码。如有其他国家机关要求使用自有IP地址须经审批或备案的,您应予执行。
如您提供的资质文件或填写的备案信息不实、或者已经过期却未能提供能够续期的支持文件,首都在线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2. 您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者,保证信息经营及发布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及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您在您网站上发布、提供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您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或主机空间租赁、出借等服务。若您存在违反本条第8款的任一情形的,首都在线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云主机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您负责。同时,首都在线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您前述情形给首都在线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3. 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首都在线对外承担责任的,您应负责解决,并赔偿首都在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首都在线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4. 您应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质范围内和本协议约定的云主机服务应用范围内使用云主机服务,不得利用首都在线提供的服务经营您不具备资质的其他业务,不得利用首都在线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若您违反前述保证的,首都在线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您前述情形给首都在线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5. 对于已获得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的用户,您负责对其所发展用户的监控及管理,应对下挂用户备案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您保证不出现任何违反电信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您应按首都在线要求报送监督检查记录,以备首都在线查验。您对其发展的用户的行为对首都在线或第三人的损害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您违反前述保证的,首都在线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您前述情形给首都在线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6. 您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首都在线支付费用。
7. 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您应当提供在企业注册地通信管理局办理的ICP经营许可证,如属非经营性网站或提供BBS服务的则应提供在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的备案表。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首都在线自收到上述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表后向您发送开通通知书并按开通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开通主机。如您逾期提供上述文件,首都在线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亦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上述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由您独立承担,首都在线不负任何责任。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您需保证:
您作为云主机用户,在从事信息服务中保证合法经营,在信息内容管理上保证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新闻 (包括从INTERNET上下载的信息内容)。
二、 不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信息内容
三、 不传播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信息内容;不传播渲染群众过激行为、淫秽黄色的信息内容、不开办赌博和色情网站等。
四、 在INTERNET上播发的信息内容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五、 定期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六、 保证按照首都在线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填写首都在线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首都在线的检查。
七、 对于由首都在线分配的IP地址,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退出时IP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并有义务接受首都在线对IP地址使用情况的调查,如果提供虚假资料,首都在线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
八、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首都在线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或接到行政管理通知时可以立即删改违规网页、通知用户删改网页内容或中断网络服务等。本公司/人违反上述规定给首都在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1. 您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不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一的,首都在线有权要求您予以纠正,并予以暂停或停止服务;首都在线因您不当行为而暂停服务的,待您纠正行为后,继续履行,暂停期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且不免除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2.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您丧失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定资格或被有关机关决定停止营业的,首都在线有权依法关闭您租用的云主机。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首都在线有权关闭您租用的云主机,自关闭云主机之日起72小时后,首都在线有权删除主机中您的全部内容。
3. 首都在线有义务按照您的书面授权范围,协助您对云主机进行管理。
4. 首都在线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证存放主机的机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协议有效期内,首都在线应为您的数据进行保密,但因相关国家机关、司法裁判机关或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的,或者不可抗力、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数据泄露的除外。同时,因本款前述非首都在线原因造成您信息的泄露而给您造成损失的,首都在线不承担任何责任。
1. 首都在线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2. 因首都在线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主机的正常使用的,首都在线应当提前通知您,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主机不能正常使用的时间不计算在服务时间内,首都在线免除您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3. 云主机SLA约定见附件《服务品质条款》。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您的信息经营或发布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致使云主机出现如下问题,首都在线有权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暂停或终止对您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暂停服务的,您应当删除或修改不适当的内容,待您删除或修改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等问题后首都在线再恢复服务,该暂停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且不免除您该期间的服务费用:
1) 云主机中有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程序或软件的;
2) 云主机被第三方侵占或利用,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3) 云主机受到第三方攻击,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4) 您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而擅自发送的邮件);
5) 云主机中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
6) 您违反云主机用户保证书保证内容的;
7) 国家网络监管部门或安全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暂停或关闭等情形的。
3. 您因上述第三条第2款、第3款、第5款及第六条第2款导致首都在线被第三方投诉、索赔或受到行政处罚,首都在线有权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甚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您应承担首都在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且首都在线不返还您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此服务费用不包括在您应当的赔偿额内)。
4. 由于您非法编写、运行、使用程序或软件等原因造成首都在线设备损坏或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在首都在线机房内的设备,首都在线有权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甚至解除本协议。您应承担首都在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且首都在线不返还您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此服务费用不包括在您应当的赔偿额内)。
5. 如果首都在线承诺的网络及云主机连通性低于99.9%,则首都在线按照未达此标准的服务时间的双倍赔偿您服务时间。
6.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或有关机构强制行为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您与首都在线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协商适当延长合同的期限。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协议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4.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首都在线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如您书面通知首都在线不接受经首都在线修改的新的服务协议的,首都在线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2.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您无法继续适用本服务或首都在线无法提供本服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3. 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其他暂停或终止的条件发生或实现的,首都在线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4. 由于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首都在线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后,如您后续再以他人名义注册使用本服务的,首都在线有权单方面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1. 双方因本协议相关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后30日内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他部分。
1. 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出现不合法、无效、不可执行但未导致协议整体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不受影响之部分,仍具有效力,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
2.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不应对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条文内容确定。
3.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在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但依据有关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外。
4.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5. 您在签订本协议后变更联络信息的,应在变更当天在本网站中进行修改并通知首都在线。
6. 本协议自您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或登陆本网站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与书面签署版不一致的,以书面签署版为准。
7. 首都在线在本网站中向您发出或展示的提示,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首都在线已完成相应通知。
8. 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首都在线在本网站中向您发出或展示的提示,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同样应遵守。
《服务品质协议》
为更好的规范首都在线对您的服务承诺,为您提供高品质的服务,特制定以下品质保证条款:
1、“网络及云主机可用性”是指您使用的云主机所在宿主机系统,网络、CPU、内存、磁盘IO均提供正常的服务。
2、云主机可用性测量标准:
1) 若云主机所在宿主机支持性能监控,首都在线向您开放监控界面或提供指定时段的性能监控数据;
2) 若云主机所在宿主机不支持性能监控,由首都在线在该宿主机上建立对比主机一台,并向您开放该对比主机的监控界面。
3、首都在线保证您网络系统及云主机运行99.9%(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可用性。
4、首都在线可根据您要求,为您计算每月中“网络及云主机不可用”时间,“网络及云主机不可用”包括由首都在线造成的您使用的云主机不可用的时间(分钟数),但不包括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您网络系统及云主机不可用:
1) 首都在线经您同意进行网络维护所引起的;
2) 任何您使用操作不当所引起的;
3) 您的应用程序或安装程序所引起的;
4) 您的疏忽或由您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5) 网络攻击或黑客攻击引起的;
6) 突发情况或为了保护主机安全的;
7) 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
1、首都在线每5分钟采用局域网PING您云主机是否与互联网连通,若连续两次不能PING通则视为处于紧急状态。
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视为紧急状态,首都在线应及时通知您,并协助您恢复正常使用:
1) 云主机故障;
2) 网络中断。
3、首都在线将通过您选择的方式(电话,EMAIL、传真或寻呼)联络您指定的联络人。
4、在获得您正式邮件授权前,首都在线无权对您系统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5、首都在线的“报告保证”将在首都在线断定您不能得到首都在线服务的5分钟之内通知您。
6、您需负责向首都在线提供指定联系人准确的联络信息以便首都在线与其联络。当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发生变化时,您需及时通知首都在线。
7、当由于您的疏忽造成您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准确或(在框架协议中所定义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首都在线将解除“报告保证”的责任。
8、由于您的责任造成首都在线无法与您或您指定的联系人取得联系,首都在线将解除“报告保证”的责任。
1、首都在线客户服务中心向您提供如下服务:
1) 初装工作受理及工作情况汇报;
2) 服务变更受理及工作情况汇报;
3) 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报。
2、首都在线提供7*24小时的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86-104008105300
电子邮件: idckf@yun-idc.com
1、首都在线运维工程师向您提供如下服务:
1) 紧急情况通知;
2) 得到您邮件授权下的服务器操作;
3) 技术问题咨询。
2、首都在线运维工程师每天24小时,每周7天,每年365日工作。
3、您需要首都在线工程师直接对其服务器进行操作时,需要向首都在线工程师邮件或书面授权。
4、您需在由首都在线与中国电信IDC用户签订的维护协议书中指定授权人(维护人),只有授权人有权利要求首都在线工程师对其服务器进行操作。在您的授权人(维护人)变更时,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首都在线。
5、书面授权必须有您授权人的签字或公司盖章。当您授权人无法以书面形式授权时,可以通过电话或指定邮箱发邮件等方式向首都在线工程师授权,授权人必须通告其身份证号码以便确认。
1、您可以书面形式对首都在线及首都在线某个员工投诉,投诉内容包括:
1) 网络品质;
2) 客户服务品质;
3) 技术支持品质。
2、首都在线设立投诉专线受理您投诉。
3、首都在线设立专用投诉信箱受理您投诉:
1) 投诉邮箱:CDS.Service@yun-idc.com
2) 投诉电话:+86-1051994489
1、如果首都在线承诺的网络及云主机连通性低于99.9%,则首都在线按照未达此标准的服务时间的双倍赔偿您服务时间。
2、如果首都在线原因导致您数据丢失,您与首都在线协商赔偿方式和金额。